| 药名 | 角色 | 原剂量 | 现代剂量 | 炮制 | 备注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猪苓 | — | 十八铢 | 9g | 去皮 | — |
| 泽泻 | — | 一两 | 15g | 六铢 | — |
| 白术 | — | 十八铢 | 9g | — | |
| 茯苓 | — | 十八铢 | 9g | — | |
| 桂枝 | — | 6g | 半两,去皮 | — |
利水渗湿,温阳化气。
膀胱气化不利之蓄水证。小便不利,头痛微热,烦渴欲饮,甚则水入即吐;或脐下动悸, 吐涎沫而头目眩晕;或短气而咳;或水肿、泄泻、霍乱。舌苔白,脉浮或浮数。
捣为散,以白饮和服方寸匕,日三服,多饮暖水,汗出愈,如法将息(现代用法:散剂, 第十六章 祛湿剂 每服6~10 g;汤剂,水煎服,多饮热水,取微汗,用量按原方比例酌定)。
本方主治病证虽多,但其病机均为水湿内盛、膀胱气化不利。表邪未解,故头痛微 热;膀胱气化失司,故小便不利;水蓄不化,郁遏阳气,气不化津,津液不得上承于口,故渴欲饮水; 水蓄下焦,饮入之水不得输布而上逆,致水入即吐,故此又称“水逆证”;水湿内盛,泛溢肌肤,则为 水肿;水湿之邪,下注大肠,则为泄泻;水湿稽留肠胃,升降失常,清浊相干,则为霍乱吐泻;水饮停 于下焦,水气内动,则脐下动悸;水饮上犯,阻遏清阳,则吐涎沫而头眩;水饮凌肺,肺气不利,则短 气而咳。治宜利水渗湿为主,兼以温阳化气之法。 方中重用泽泻为君,以其甘淡,直达肾与膀胱,利水渗湿。臣以茯苓、猪苓增强君药利水渗湿之 力。佐以白术、茯苓健脾以运化水湿。膀胱的气化有赖阳气的蒸腾,故方中又佐以桂枝温阳化气以助利 水,解表散邪以祛表邪。诸药相伍,甘淡渗利为主,佐以温阳化气,使水湿之邪从小便而去。
1. 用方要点 本方为利水化气之剂。临床应用以小便不利,舌苔白,脉浮或缓为用方要点。 2. 临床加减 本方常用于急慢性肾炎、水肿、肝硬化腹水、心源性水肿、急性肠炎、尿潴留、脑积 水等属水湿内停,气化不利者。 治疗急性肾炎,若见水肿者,可酌加金银花、连翘、白茅根、车前子,以增强其清利解表作用; 慢性肾炎恢复期而水肿者,可酌加丹参、薏苡仁、赤小豆,以增强其健脾利水活血之功;若上半身肿甚 者,可酌加桑白皮、生姜皮、杏仁;若下肢肿甚者,可酌加川牛膝、车前子、通草;若兼有胸水者,可 酌加防己、葶苈子;若兼有腹水者,可酌加苍术、大腹皮、炒薏苡仁等健脾利水之品。 治疗慢性肾炎,若见蛋白尿,伴阳虚者,可酌加淫羊藿、菟丝子、白术;若伴阴虚者,可酌加女贞 子、墨旱莲、地龙;若见气虚者,可酌加黄芪、人参等;若伴气阴两虚者,可酌加白芍、冬虫夏草;若 伴湿热者,可酌加薏苡仁、苍术、连翘、蒲公英、车前子等;对尿蛋白长期不消者,可酌加益智仁、桑 螵蛸、莲须等,固肾收涩。 治疗慢性肾炎,若见血尿,水肿显著者,可酌加茯苓、泽泻、车前草;若蛋白尿明显者,可酌加蒲 公英、连翘、益母草;若气虚明显者,可酌加党参、黄芪。若血尿甚者,可酌加阿胶(烊)、茜草根、 墨旱莲、棕榈炭等,以求收涩止血。 治疗慢性肾炎,若见高血压,以五苓散为基础,可酌加泽兰、地龙、滑石,以加强利水之功;若收 缩压偏高,可酌加天麻、钩藤、生杜仲、怀牛膝等,滋肝肾、平肝阳;若舒张压偏高,可酌加黄芪等。 3. 典型病例 赵某,男,26岁,职员。1998年5月12日初诊。半年前出现面及下肢浮肿,经治疗后 一度消退。近1个月前因出差劳累,又逐渐出现尿少浮肿。因休息治疗后获效不显来诊。此次发病,伴 脘腹胀满,胃纳减少,神疲乏力,动则自汗。检查:慢性病容,面色㿠白,全身中度浮肿,尤以下肢 明显,呈可凹性,心脏不大,腹部有移动性浊音,肝脾未触及,血压17.3/13.3 kPa。舌淡苔薄白,脉濡 数。尿蛋白(+++),镜检有少数红细胞、白细胞及颗粒管型。酚红排泄率及血浆非蛋白氮在正常范 围,血浆白蛋白30%,球蛋白2.3%。西医诊断:慢性肾炎。中医诊断:水肿,证系脾虚失运,水湿内 方 剂 学 停,治以健脾益气利水,处方以五苓散加减,方用猪苓、茯苓各10 g,白术10 g,桂枝10 g,泽泻15 g, 黄芪20 g,防己10 g,木香10 g,大腹皮12 g,生姜皮10 g,车前子10 g(单包)。药进7剂,尿量增加, 浮肿始见消退,又继服15剂,其间,恒守五苓散并随症酌加桑白皮、益母草、白茅根等。除足踝部尚有 轻度浮肿外,全身浮肿基本消退,患者自觉诸症渐次消失,食欲、精神日趋转佳,血压正常,尿蛋白 (+)。继续服前方2周,但踝部浮肿及少量蛋白尿未能尽消,遂改用培补脾肾法培本以清余邪,方拟五 苓散加山茱萸10 g、党参30 g、山药20 g、杜仲12 g,20剂后踝肿全部消退,继拟上方加减并配合口服金 匮肾气丸,每次8粒,每日3次,l个月后诸症消失,尿检全部正常。[陈勇,邱祖萍.五苓散治疗泌尿系疾 病的体会.吉林中医药,2001,5:55.]
不宜于水湿化热或湿热之证。